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后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8]71号 1998-04-13 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出售全部或部分产权应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张地税二函[1998]1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企业全部或部分出售职工住宅产权并全部核销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再征收房产税。 二、对于企业出售部分职工住宅产权,并按出售的部分产权比例核销固定资产价值的,按照企业拥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的余值计征房产税。 三、对于房改后企业出售职工住宅产权但不作会计处理的,按原规定计征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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