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全文失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021-03-17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一、[期限延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7日
二、小规模3%应税项目全部免征后,是否可以延续前期解读的特别规定,可就某一笔开具专票应税,其他的开具普票或未开具发票的仍可享受免税?应有相应明确更严谨。 三、小规模的3%异地预缴,免征期间全部暂停,对应所属期确认免税期间。建筑服务的质保金,纳税义务是在实际收到时,如免征期间提前开票,就可享受免征优惠。 四、免税期间可不计提应交增值税,相应免征额计入销售额,相应带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假设小规模纳税人500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15万。假设为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的,免征的15万部分应交企业所得税3750元。 五、连续四个季度超500万的,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享受优惠。 假设,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四季度销售额45万、2022年第一、二、三季度分别为150万、200万、800万,连续四个季度超500万。 甲公司应于2022年10月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022年第一、二、三季度的销售额可以享受免征,自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不得享受以上免征优惠。 来源:税白天下 罗老师 202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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