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财规字[2020]3号 2020-2-24 税屋提示——依据穗财规字[2021]2号 关于废止《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格确认权限和程序 参照财税[2015]141号文和粤财法[2016]24号文规定程序,对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权限和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区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各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于每年4月10日前,根据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年度报告、评估等情况按附件要求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有关材料。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根据在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年度报告、评估等情况,于每年4月25日前按照附件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市、区两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联合确认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将公告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 (三)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的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按照上述程序、时间办理并予以及时公告。 二、关于资格享受范围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条件和适用对象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60号文”)规定,享受主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三、关于资格确认依据 对新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登记注册环节对其公益性进行确认。对已经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按财税[2008]160号文中规定的条件进行确认。对有关资格条件难以确认的,可以由社会组织提供或组织必要的核查。 四、信息公开 我市应按照粤财法[2016]24号文要求建立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信息公开制度,我市财政、税务、民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专栏公布我市的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相关信息,以方便纳税人和社会组织查询。 五、关于后续管理问题 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我市财政、税务、民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后续管理,加大对其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力度。在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1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附件: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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