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市场经营,虽然实行了证照分离,但仍然需要办理人力资源服务的行政许可,否则属于不合法经营。 一、从事人力资源服务需要哪些条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因其直接关系到所设人员的就业状态,自然对其管理是相对要严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在哪里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人力资源服务的行政许可证的办理是在各地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目前多数地方实行了政府部门办理相关窗口的集中的便民服务中心,可以直接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三、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设立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注意,是先照后证,办理程序不要搞混。 四、办理程序有哪些?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 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 4.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注意,审批采用的是形式审查,办理人需要对真实性负责,这实际上是对合法经营者的办理资料的保存备查更加重要。 五、人力资源服务部门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六、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1.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其服务范围中注明“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因此,在办理时需要说明清楚,不要遗漏,以免不符合从业条件而被处罚。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要是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4.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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