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 豫发改收费[2008]1776号 2008-11-12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普通发票价格执行期满后重新核价的函》(豫国税函[2008]117号)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精神,为加强普通发票价格管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现将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价格批复发下: 一、国税系统发票实行全省统一价格(详见附表),此价格是国税部门向发票使用单位或个人销售发票的最终价格,各级国税部门不得层层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二、国税部门收取费用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合法票据。 三、本批复自2008年11月20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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