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我部[90]财工字第15号《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现将国营工业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上交承包利润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实行承包后,执行中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产品税、所得税、调节税和其他各项税收。盈利企业完成承包上交利润后的超目标利润,也应照章缴纳所得税、调节税。企业超过年度承包目标多得的部分,由财政部门采取收入退库方式返还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处理。 企业按照利改税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借(增)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科目。按照规定上交时,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超过承包目标,应由财政采取退库方式返还企业部分,应分别在“利润分配”和“应交利润”科目下,增设“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计算出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借(减)记“应交利润--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科目。企业收到退库的超承包利润,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应交利润--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科目。 企业照章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不足承包目标任务,应由企业用承包风险基金、承包风险抵押金、企业留利及其他自有资金抵补的部分,应分别在“利润分配”和“应交利润”科目下,增设“应补交的承包利润”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计算出应补交的承包利润,借(增)记“利润分配--应补交的承包利润”科目,贷(增)记“应交利润--应补交的承包利润”科目。补交时,借(减)记“应交利润--应补交的承包利润”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关于承包风险抵押金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试行风险抵押承包办法的企业,在收到由经营者和经营者集团成员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或由职工个人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承包风险抵押金”明细科目核算,并按交纳者姓名进行明细核算。收到承包风险抵押金时,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承包风险抵押金”科目。企业未完成承包上交利润,按照规定用承包风险抵押金抵补的承包上交数,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应由抵押金抵补的承包利润”明细科目核算。抵押金抵补数,借(减)记“其他应付款--承包风险抵押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应由抵押金抵补的承包利润”科目。 三、关于承包留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完成承包任务,按照规定计算出企业留利(包括应由财政退库的超承包利润),按照核定的比例,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并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承包风险基金。提取时,借(增)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科目。 企业未完成承包任务,按照规定用企业专用基金抵补承包利润,借(减)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科目。 四、关于取消利润还贷提取“两金”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从1990年起,对所有企业(包括承包企业和非承包企业)取消利润还贷提取“两金”办法。所有国营工业企业均应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下“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 五、关于会计报表 (一)企业应在会工01-1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第60行项目下增设“15.应补交承包利润”和“16.预算退库超承包利润”两部分,并分别设置“年初未交(或未退,下同)数”、“应交数”、“已交数”和“月末未交数”项目(61至68行),分别反映补交的或退库的承包利润的上交及退库情况。原60行以下的项目编号及行次应依次改变。 (二)企业应在会工02表“利润表”中取消“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23行)项目。24行次至34行次依次改变为23行次至33行次。在第33行项目下增设“应补交的承包利润”(34行),“加: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35行)和“应由抵押金抵补的承包利润”(36行)三个项目,用以反映承包后企业利润的分配情况。并将“企业留利”项目改为“减:企业留利”(37行),“未留利润”项目行次改为38行。 (三)企业应在会工21表“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的“专用基金”部分增设“承包风险基金”专栏,用以反映承包风险基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国营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可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 1990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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