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流发[1999]55号 1999-10-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经省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联合审批,下列企业符合民政福利企业条件,省民政厅业已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现同意该新办福利企业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此前企业应缴纳的税款要按规定征收入库。 附件: 新办福利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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