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1999]18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05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应严加控管,不得以任何理由供应手工专用发票给防伪税控企业使用,确有企业无法正常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应由有关技术服务单位负责排除故障再行使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9]185号          1999-06-05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经过几年的摸索,已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目前,为进一步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适应金税工程工作的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已由征管部门划转流转税管理部门管理,为保障工作的前后衔接,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目前,我省企业在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由于系统使用不稳定,企业存在电脑专用发票和手工专用发票并用情况,给专用发票管理留下隐患。为了加强管理,切实推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省局重申:凡已培训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采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专用发票,不得再行使用手工专用发票。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加控管,不得以任何理由供应手工专用发票给防伪税控企业使用,确有企业无法正常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应由有关技术服务单位负责排除故障再行使用。

  二、专用发票印制计划问题。由于专用发票存在不定期换版问题,为尽量避免造成损失,各地国税机关应注意掌握本地区专用发票年用票量,编制出比较准确的用票计划上报省局。为防止一次印制量过大造成库存积压,各地必须将年用票计划分解,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要求,于9月5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用票计划上报省局,下半年用票计划于4月5日前上报。省局将严格按各地上报计划印制供应,因各地计划不实,多报造成换版损失或者少报造成供票脱节,责任各地自负。

  三、专用发票发放、保管问题。为规范专用发票发放管理,从今年起,省局将按季发放专用发票,确定每年12月、3月、6月、9月的1-15日为发票时间,请各地、州、市国税局按规定时限到省局领取,超出上述发票时间,省局将不再安排发放。各地应切实加强专用发票仓储管理,将专用发票工本费结余的一部份投入专用发票仓库建设,做到“三专六防”,即:专人、专账、专库管理,防盗、防火、防水、防霉、防虫、防鼠,确保专用发票安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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