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9]65号 1999-08-19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主要是指各类技能培训,如裁剪、烹饪、汽修、家电、美容美发、冷加工、营养、家政、生化、宝石加工、公关、针灸推拿、播音、摄影、办公自动化等;各类职业资格上岗培训,如宾馆服务、仓库管理、厂长经理培训,文秘自学、会计上岗证培训等;各类技术职称培训,如高、中级工培训、医士、技师、护士执业考、士升师等;各类文体培训,如交谊舞、气功、医疗保健、棋类、健美健身操及拳、游泳等;各艺术类培训,如美术、书法、绘画、音乐及各种乐器、舞蹈、鉴赏、插花等;其他培训,如环保、旅游、模特儿等。对上述未列举的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可以报市局批转执行。 本通知列举的征税范围除沪地税一便发[1996]1号文已列举的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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