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调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三[2002]13号 2002-11-06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61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各地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调查测算情况,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将我省土地增值税的平均预征率从现行的2%-5%下调为0.5%-3%.各地可在新的平均预征率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适用的平均预征率,据以计算预征。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