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保险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230号 2004-12-28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实际需要,省局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启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保险发票(以下简称保险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保险发票(票样附后)为机打发票,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收取财产保险保费或支付款项进行结算时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保险发票使用。 二、种类及联次 本次纳入监管范围的保险发票为以下两种: 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保险业专用发票(地区代码为3700,发票种类代码为33601)规格为187mm*127mm,联次为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最终销售价格为10万本(每本25份)。本发票专用于收取财产保险保费。 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赔款专用发票(地区代码为3700,发票种类代码为33604)规格为170mm*97皿n,联次为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最终销售价格为0.42万份。本发票专用于赔款。 今后新增保险业务,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前一个月向省地税局提报票样。 三、印制及领发 保险发票由省地税局采用专用水印纸监印,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保险发票》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由大地公司报送印制计划,省地税局监制后,逐级发放至主管税务机关,用票单位凭《发票领购簿》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其他事宜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 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赔款专用发票》票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