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19号文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6]17号 1996-01-06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1995]19号文补充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5]9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贯彻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和办税员培训管理的问题全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退税登记一律由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统一办理。并于每年3月份进行一次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由出口企业向省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经审查后,交由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发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出口企业办税员由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统一进行培训、考核、考试,对考核合格者发给《办税员证》。 外商投资企业办税员应经省涉外税务管理机关和进出口税务管理部门统一培训、考核、考试,对考核合格者发给《办税员证》。 对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出口企业中未经税务机关培训合格取得《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二、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后,按月如实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一式四份(格式附后),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由办税员先报经主管征税的县(市)国税局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后,送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下同),并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生产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必须附送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出口后在180天以上结汇的出口货物,需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应当附送省外经贸厅的批准件;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征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的复印件); (4)当期增值税缴款书(金库退回联的复印件); (5)出口货物申报退税保证书; (6)出口货物外销合同(副本); (7)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县[市]国税局审核后退回); 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还应附送: (8)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9)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申报退税,应按出口销售明细帐的品种、规格和记帐时间顺序填写申报表,并按申报表的填写顺序将上述资料配套装订成册。 生产企业办税员申报退税时,应与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办理签收手续,对不合要求的退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及时退还给企业。 2、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退税税额的计算。 由于1994年我省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均未采用“免抵退”的办法办理退(免)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1995]19号文补充通知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即征税机关先按照下列公式对出口企业内外销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征税机关在对生产企业内外销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时必须对其当期全部进项增值税发票等凭证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进项凭证真实有效,进项税额计算准确无误。生产企业申报退税时,可不再审核其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项凭证。然后由生产企业对其出口的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申报退税。 当期应退增值税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外商投资企业除本文附件列举的企业出口货物按“免抵退”的办法办理退(免)税外,其他企业出口货物一律按上述“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3、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退税的审核和审批。 生产企业所在地县(市)国税局在收到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后,应即进行审核。 对退税申报手续齐备、资料完整、内容真实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局章后,退回给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送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并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按出口退税政策审核后,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审核退税,并办理退库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在接到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即进行认真审核。对退(免)税申报手续齐备、资料完整、内容真实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上级涉外税务机关审批。上级涉外税务机关在接到有关材料后,属免税抵扣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然后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1994年、1995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各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按照上述要求逐级报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统一交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4、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包括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扩散产品是指工业企业集团(包括紧密型、精密型、松散型)的龙头企业为生产某一整体产品或成套产品,将整机产品或成套产品的零部件,扩散给成员厂生产的产品。协作生产产品是指工业企业通过协作合同从另一工业企业取得的零配件、半成品或成品,双方必须有比较固定的长期协作关系。 三、外贸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1、外贸企业(含工贸、商贸、农贸、技贸出口的企业,下同)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帐后,按月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一式四份,送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后,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由办税员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收购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专用发票分割单(另行印发给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出口货物的普通发票(发票联)、进口料件海关完税凭证。普通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可附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并注明“属原件复印”字样。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出口后在180天以上结汇的出口货物,需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应当提供省外经贸厅的批准件。 上机关述“一单一票”必须一对一配齐附送。对一次收购多次出口的货物,采用专用发票分割单的办法。即第一次申报退税时附上专用发票原件和第一次出口货物的专用发票分割单。未出口完的在以后出口时,只需申报附送本次出口货物“专用发票分割单”。“专用发票分割单”由外贸企业填开,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留外贸企业存查;第二联退税联。随同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资料申报退税;第三联核销联,送退税机关审核人员核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并存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处,并报退税机关核实批准。 对现行按月附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贸企业,应清查核实1995年6月30日的库存出口商品品种、数量、金额。7月1日以后出口6月底库存出口商品一律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单”(代库存核销单用),第二联申报退税,第三联由税务机关审核人员放入审核批准后的出口商品库存表中,用于核销库存。 (4)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在退税机关审核人员将此帐与出口退(免)税申报表核对后退还给出口企业。 (5)出口货物申报退税保证书。 (6)外贸企业与供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协议副本(仅限省外供货)。 (7)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8)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申报退税时还应附送:(9)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金库)签章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简称“专用税票”)第二联或专用税票分割单第二联。 外贸企业向退税机关申报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应按销售明细帐的品种、规格和记帐时间顺序分税种逐一填报。同时依退税申请表顺序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专用发票分割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上述资料装订成册随同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申报表一起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消费税专用税票或专用税票分割单装在消费税退税申报表后面。 办税员报送退税申报表时,应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办理签收手续。办税员应在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建立的出口企业退税台帐上填写申报数字和送达日期,并签上姓名。 对退税申报不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出口企业。 2、外贸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依据其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其公式如下:应退增值税税额=出口货物进项金额(不含税)×退税率外贸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货物出口,依据其原材料的进项金额、工缴费的进项金额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增值税退税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退增值税税额=原材料进项金额(不含税)+工缴费进项金额(不含税)×出口货物退税率3、“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仅限于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之间互相委托代理出口的才能申报办理退税。 四、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管理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管理 (1)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应从材料进口、销售给生产企业生产加工、货物复出口、补(扣)增值税,到申报办理退税全过程,登记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台帐(另行印发给外贸企业)。 (2)外贸企业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生产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对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其退税额中抵扣。 (3)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申报退税,除按一般贸易提供有关凭证外,还应提供“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台帐”和“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复印件)。 (进口不作价辅料和用进口料件委托加工货物复出口应在台帐上注明,并应提供材料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属原件复印”)。 (5)外贸企业用进口料件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货物复出口。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商品或劳务名称栏填写某货物的工缴费或加工费。并按照工缴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进项金额(不含税)和海关代征增值税的完税凭证计税金额和征税比例计算退税。 应退增值税税额=[(工缴费进项金额(不含税)+进口环节代征税计税金额×征税比例)]×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6)外贸企业代理进口料件加工料件,由委托方组织生产加工货物复出口的,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也应在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台帐中登记进料情况,并附送代理进口协议。代理进口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售给委托方的,应填写“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并由退税机关补(扣)税款。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管理。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进口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以进口环节海关完税凭证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乘征税率为销项税额,其差额为生产企业应交增值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交纳。货物出口申报退税时,主管征税的县(市)税务局应审核其纳税情况并在企业退税申报表中注明“此批复出口货物在计算征收增值税时,是按进口料件进口环节实纳增值税计算进项税额,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征收增值税的”。退税机关据此不再补(扣)进口环节已减免的税款。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