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 京财工[1996]1868号 1996-11-14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企业有偿转让土地的处理: (一)、企业应在有偿转让土地以前,聘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有关部门确认、批复的价值作为国有土地转让的底价。 (二)、原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土地转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受让方将按规定计算的地价款(含土地出让金)交给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时,转让方企业视同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相应增加无形资产;按转让土地合同(协议)规定的成交价款(不含补偿费),增加其它业务收入。 原已将土地做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企业,同时要冲抵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要按转让土地面积占全部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出的转让价格,相应冲抵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转让地段比较特殊的土地时,可按有关部门确认、批复的价值进行冲抵。 2、企业有偿转让土地时,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反映。 3、污染扰民搬迁企业以及经市调整经济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批准的其它调整企业,转让土地的成交价款(不含补偿费)高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以及地上房屋、建筑物清理净损失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4、企业收到政府有关部门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一律通过补贴收人进行核算,同时转作资本公积处理。 (三)、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1、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土地转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企业转让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在其他业务支出中核算。企业应按实际收到转让收入占转让合同(协议)规定成交价款的比例,结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摊余价值。 3、污染扰民搬迁企业以及经市调整经济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批准的其它调整企业,土地转让收入高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以及地上房屋建筑物清理净损失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二、企业以土地对外投资的处理: 企业以土地作价投资之前,应聘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确认、批复的价值作为投资的底价。 1、按规定交纳地价款(含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企业按实际取得的成本计入无形资产。原已将土地做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企业,应相应冲抵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 2、原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时,应按合同价格计入长期投资;合同价格高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余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3、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与其他单位合作经营,取得的有关收入和发生的费用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支。 三、补偿费的处理: 1、企业转让土地收到的补偿费一律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2、污染扰民搬迁企业、市政整治道路搬迁企业以及经市调整经济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批准的其它调整企业,收到补偿费时,可先通过其他应付款处理,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每月月末,企业应按搬迁费实际支出数额,从其他应付款中结转营业外收入,结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年度终了,企业应将结转情况在财务说明书中加以说明。企业如需延长结转期限或改变结转办法,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企业被解散或被合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财产由行业主管部门代管的,主管部门应单独设帐反映。转让土地或处置其它资产时,应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一律做增加资本公积处理。从企业集中的土地出让返还等项收入,在“专项应付款”中单独反映。用于对企业的再投资或兴建企业时,行业主管部门计入“长期投资”,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接受投资的企业作增加法人资本金处理。原被集中的企业,经批准,按集中上缴的数额,作核减资本公积处理。 年度终了,主管部门应在年度决算中单独反映,并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说明财产资金代管、集中、使用等情况。 五、企业建设新厂发生的有关费用,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财务处理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北京市财政局 1996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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