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闽财税[2003]48号 2003-09-04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相关人员”不包括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者为本企业职工支付(或报销)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财产性支出符合国税发〔1995〕115号情况的,依照该文规定的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账面上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不分配给个人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分配给个人或转增个人股本的,应按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通知第一、二条从2003年度开始执行;第三条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9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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