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二[1998]28号 1998-12-02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1998年第9期,编者注。)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目前我局应主要加强对以下两类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的管征,一是经企业组织在境外为境外雇主提供服务的个人(以下简称外派劳务人员);二是受雇于中国境内企业并被派往驻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中任职的中方人员(以下简称驻外企业中方职工)。 二、凡有外派上述两类人员的单位应按《通知》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在每一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即《外派人员境外收入情况明细表》。外派劳务人员的申报表由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即外派劳务中介企业报送;驻外企业中方职工的申报表由其境内受雇企业报送。 三、外派劳务人员在合同期满回国时应在回国后的次月7日内自行申报缴纳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驻外企业中方职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其境内受雇企业在年度终了30日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外派人员境外收入情况明细表。 四、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开始执行。请各基层局接到此文后,及时将文件转发给各外贸公司及其他有关涉外单位,并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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