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3]14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27
摘要:各单位对上述需调整价格的发票和物品6月30日前进行盘点,填制《工本费调整审批表》一式三份,7月4日前报市局征收管理处,经市局批准后调整有相关账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3]148号           2003-06-27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五项工程”建设的精神和我局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局部分工本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收下列收费项目的工本费

  (一)《发票使用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二)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和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管理专用卡(发票IC卡)。

  二、调整下列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一)调整税务管理专用卡(发票IC卡)收费标准:税务管理专用卡由188元/个降为50元/个;

  (二)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电脑四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1.05元/份调整为1.04元/份,调整后每25份发票收费标准为26.00元;电脑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1.67元/份调整为1.68元/份,调整后每25份发票收费标准为42元。手写中文四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10.92元/本调整为10.90元/本;手写中文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16.26元/本调整为16.30元/本。

  三、执行时间

  自2003年7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各单位对上述需调整价格的发票和物品6月30日前进行盘点,填制《工本费调整审批表》一式三份,7月4日前报市局征收管理处,经市局批准后调整有相关账务。

  (二)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在办税服务厅公示各项收费标准,印制收费项目和免费项目宣传材料,向纳税人广泛宣传。

  附:

  1、工本费调整审批表(略)

  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收费标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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