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3]148号 2003-06-27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五项工程”建设的精神和我局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局部分工本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收下列收费项目的工本费 (一)《发票使用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二)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和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管理专用卡(发票IC卡)。 二、调整下列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一)调整税务管理专用卡(发票IC卡)收费标准:税务管理专用卡由188元/个降为50元/个; (二)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电脑四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1.05元/份调整为1.04元/份,调整后每25份发票收费标准为26.00元;电脑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1.67元/份调整为1.68元/份,调整后每25份发票收费标准为42元。手写中文四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10.92元/本调整为10.90元/本;手写中文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16.26元/本调整为16.30元/本。 三、执行时间 自2003年7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各单位对上述需调整价格的发票和物品6月30日前进行盘点,填制《工本费调整审批表》一式三份,7月4日前报市局征收管理处,经市局批准后调整有相关账务。 (二)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在办税服务厅公示各项收费标准,印制收费项目和免费项目宣传材料,向纳税人广泛宣传。 附: 1、工本费调整审批表(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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