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软件产品实行“即征即退”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1]595号 2001-05-25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10]3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10年1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企业自行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凭广东省科技厅或广东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对当月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月办理退税,不再上报市局审批。 二、软件产品办理退税认定时间,以《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发证机关填写的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每年申报12月份增值税时,应对当年软件产品的税负进行清算,对退税后实际税负低于3%的差额部分,应补交税款。 四、各征收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软件产品增值税清算情况表》(附后)上报我局流转税处(涉外企业报涉外税收管理处)备案。 附件:年度软件产品清税情况表(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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