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1]59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软件产品实行“即征即退”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5-25
摘要:企业自行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凭广东省科技厅或广东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对当月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月办理退税,不再上报市局审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软件产品实行“即征即退”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1]595号           2001-05-25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与我局以穗财法[2000]1045号联合转发)的规定,对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为规范管理和便于操作,现就有关退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我局穗国税发[2000]147号文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自行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凭广东省科技厅或广东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对当月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月办理退税,不再上报市局审批。

  二、软件产品办理退税认定时间,以《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发证机关填写的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每年申报12月份增值税时,应对当年软件产品的税负进行清算,对退税后实际税负低于3%的差额部分,应补交税款。

  四、各征收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软件产品增值税清算情况表》(附后)上报我局流转税处(涉外企业报涉外税收管理处)备案。

  附件:年度软件产品清税情况表(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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