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1]30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06
摘要: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查验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的通告》(穗地税发[1998]197号)规定,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审时,同时检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上学"的纳(免)税记录情况。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2001]302号            2001-12-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市(含番禺、花都两个区和增城、从化两个县级市,以下简称"两区两市")征收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非机动车除外)的单位(包括军队、武警、公安挂地方牌照的车辆)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非机动车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含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须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

  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含两区两市的纳税人)的应税车辆(含私人摩托车)、船只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3月31日止;两区两市的地税征收机关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具体确定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两区两市的纳税人应在当地地税征收机关公布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三、办理申报免税期限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免税规定的纳税人(不含两区两市),需在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内办理免税手续;两区两市的地税征收机关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具体确定办理申报免税的期限,两区两市的纳税人应在当地地税征收机关公布的期限内进行免税申报。

  四、税款缴纳和免纳的手续

  拥有车船的企业和单位须携带"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复印件,并填报"广州市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缴(免)税手续;私人车船的纳税人(不含两区两市)须携带"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及《机动车行驶证》或船籍证件,在市区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各征收点缴税(各征收机关地址附后,两区两市的征收地址由该区、市的地方税务局另行通知)。

  五、对新购置、过户、迁移(含从两区两市迁入广州市、从广州市迁入两区两市以及在两区两市之间的迁移)、报废、遗失的车船,以及纳税人变更地址、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发生变化的车船,应于购置、迁移、变更、增加等变化之日起二十天内,携带最后纳税凭证复印件,向所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报。

  六、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查验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的通告》(穗地税发[1998]197号)规定,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审时,同时检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上学"的纳(免)税记录情况。如发现未按上述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或办理免征手续的车辆,由公安车管部门责成纳税人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点补缴或补办免税的手续后方予以办理年检审手续。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征收管理机关(征收点)地址、电话(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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