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市区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衢地税发[2006]31号 2006-03-15 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税收源泉控管,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范围内建设施工的项目,根据税收属地征收原则,建设单位必须凭施工企业从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或衢江税务分局领购并填开的“衢州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方可支付建筑工程款;对施工企业提供其它发票或外县(市、区)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二、对市、区两级财政、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投资以及通过市国资公司借款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施工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支付工程款,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支付: (一)施工企业已在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或衢江税务分局领购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建设单位凭施工企业提供的自行填开的“衢州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一户通”系统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付款通知)等资料支付工程款; (二)施工企业未在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或衢江税务分局领购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建设单位凭施工企业提供的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或衢江税务分局代开的“衢州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完税证明等资料支付工程款。 希望市、区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从有利于强化我市市区税源建设出发,积极开展协税护税,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说明 2、票样(略)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一: 说明 1、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2、属地征收原则是指建筑业的纳税地点,一般情况下为建筑工程所在地。如在柯城区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建筑业税收由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使用从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领购、填开的电脑版“衢州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有“衢州地税直属”字样)。 3、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名称一致。 4、施工单位已领购“衢州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结算工程款时应出具自开“衢州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附件二中的票样1)、“一户通”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附件二中的票样2);施工单位未领购“衢州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结算工程款时应出具代开“衢州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附件二中的票样1)、完税证明(附件二中的票样3)。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