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5]6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3-28
摘要: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65号           1995-3-28


深各分局: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65号通知称: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3月28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