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65号 1995-3-2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发[2006]40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二00六年七月四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65号通知称: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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