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流函[1995]6号 1995-06-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请示》(罗地税发[1995]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产资源的分类,生产水泥、红砖用泥土属于其他粘土,建筑用河砂、山砂、海砂属于天然石英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确定的资源税税目,其他粘土、天然石英砂属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范围。因此,对生产水泥、红砖用泥土和建筑用河砂、山砂、海砂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6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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