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发[2005]1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04
摘要:评定对象为在2003年12月31日前(含2003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个年度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其他有一定规模的纳税人。对拟评定的A级纳税人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5]1号          2005-1-4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为倡导诚信纳税,提升纳税遵从度,规范税收秩序,健全纳税信用体系,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我市国税系统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必须统一思想,力口强组织和领导,强化责任心,强化协调配合,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依法开展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二、2005年作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过渡时期。对在2002年12月31日前(含2002年12月31)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个年度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其他有一定规模的纳税人,按照办法要求的程序和12项TAIS指标内容、标准进行评定,所评定的等级作为内部分类管理的依据,不对外公开。

  三、从2006年起全面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对象为在2003年12月31日前(含2003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个年度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其他有一定规模的纳税人。对拟评定的A级纳税人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其他有一定规模的纳税人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

  四、各地应启用“宁波国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系统”实施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明确采集、录入、审批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时限要求及相互衔接等问题。各级稽查局应积极参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按时采集、录入并确认相关指标。保证系统运行流畅、评定工作顺利实施。

  五、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数据采集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进行,通过人工录入和TAIS数据导入完成指标数据的采集工作。对需采集的38项指标,12项由TAIS数据导入完成,其余指标通过人工录入完成。各地应对2003、2004年度的12项TAIS数据一次性导入评定系统,并从2005年2月起每月一次将上月TAIS数据导入评定系统。对需人工录入的指标数据,从2005年1月1日起采集并录入。在正式评定前,各地应对数据录入的质量进行必要的抽查,以确保采集数据完整、真实、有效。

  六、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其间实施动态管理。

  七、各县(市)区局原已评定的纳税人信用等级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统一在2005年6月底前清理完毕。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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