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9]83号 2009-06-2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贯彻执行。 一、审批的原则 按照依法、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坚持审核权与审批权相分离,减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二、审批的权限 企业实际发生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事项外,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市)级国税机关办理审批事宜。但下列情况由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后,转报省辖市国税机关审批: (一)金融企业发生的呆坏账损失单笔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二)除金融企业呆坏账损失外,企业发生的其他各项资产损失年度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 (三)因各类原因导致企业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 三、审批的要求 (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二)省辖市及以下国税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延期办理的,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办理。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的有关规定,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执法责任追究制和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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