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申请办理退税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6]16号 1996-03-22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更好地做好此项工作,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9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因税制改革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的企业就申请办理退税的有关具体操作问题补充通知加下: 一、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申请办理退税的对象(以下简称“申办企业”),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第四条规定和我局去年下发“通知”中所列的调查对象严格掌握。 二、申办企业进口货时必须按照规定税率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未按规定缴纳进口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其申请。 三、符合条件的申办企业,应于10月15日以前正确填报“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申请表”及“生产环节税负情况表”〔式样附后(略),原“通知”所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环节)税负情况表相应作废〕,同时附送企业1至9月份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和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复印件)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10月25日前上报市局外税处。 四、申请表至情况表各项须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较多的,可加附页。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严格把关。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退还多缴纳的税款的进口货物,应属外商投资企业自用,不得转卖。凡发现转卖的,除补缴已退税款外,还要取消其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的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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