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一[2000]14号 2000-07-06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福建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在集美承接工程,来文要求明确建筑业纳税地点。 根据《关于"建筑业"征收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4]1号)规定,该公司在岛外承接工程应缴营业税应当到机构所在地即向直征局缴纳。请你局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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