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桂税发[1994]397号 1994-10-15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一、柳州铁路局直属运输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凡在“七五”铁路大包干前已就地缴纳所得税的(名单附后),按规定照章纳税,就地缴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库。其余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各单附后),在“八五”期间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铁道部门集中使用。 二、柳州铁路局直属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的范围,包括各铁路分局,局直属运营单位、事业单位(名单附后)。其所得税集中在北京缴纳。 三、柳州铁路局工会、技协所属的企业(名单附后),应按规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当地市县地方金库;其进行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可按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62号文的规定办理。 四、地方铁路所属国有企业(名单附后)应按规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库。 五、我区铁路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含地方铁路)名单与本通知不同的,按本通知执行。 除所列企业名单以外,如有遗漏或新开办的企业,请各地按照实际户数并比照本文各项规定政策分别征收管理,同时将名单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附件:2-6汇总.docx 1、(国税发[1994]176号) 2、柳局多种经营向地方纳税名单 3、柳局多种经营向铁道部纳税名单 4、柳州铁路局直属运输企业名单 5、柳局工会、技协所属企业名单 6、地方铁路所属国有企业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4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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