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84号 1998-3-1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清算工作。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清算结束后,必须于1998年4月5日以前,将1997年度清算报告、清算表等有关清算资料上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此后我局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1997年1月至12月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 二、在清算期间,出口企业仍未全部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发票、外汇核销单的1997年1月至12月份报关出口货物应退(免)税款,应填写“1997年度出口企业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备案表”,于1998年3月31日前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备案。如在1998年4月1日至5月31日仍未补齐单证的,除经批准的远期结汇贸易外,未退税款不再办理退税。 三、出口企业原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举证退税的,在1998年5月31日以后,出口企业仍未提供举证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业务。 附件:国税发[1998]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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