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2]396号 2002-12-03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06]16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今年新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常驻代表机构的征免税范围及征税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055号)的规定(见附件),市局制作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征免界定及征税方法核定表》(表格),《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界定和征税办法的函》(函件1),《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界定的函》(函件2)。现下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分局在实际工作中,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正确界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的应税业务活动和不予征税业务活动。同时,对于界定为应税业务的常驻代表机构应采用“核实”、“核定”或“经费换算收入”三种方法计算征税。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的公式: 1、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2、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企业所得税税率15% 二、各区、分局负责所管辖区内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税务登记和所得税税种登记,并发出和收回表格。 同时,根据企业交回的表格及有关资料对企业应税或免税进行审核、界定(应税企业填写函件1,对免税企业填写函件2,并交有关企业),上述审核、界定工作要求每年进行。 三、函件1、2均为一式三联,由有关区、分局,计划征收局,企业各存一联。相关表格和函件统一由市局印制。 四、各区、分局应在每年终了之后十五日内,将审核情况汇总报市局涉外处。 附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征免界定及征税方法核定表.doc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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