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1999]98号 1999-11-26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转发给你们,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货物)捐赠计价、纳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接受境外捐赠的计价应以国家商检部门评估出具的价值证明作为计价依据。 二、企业接受国内捐赠凡计价合理且有合法凭证的,可以凭证注明的价值作为计价依据;无合法凭证的应以国内有评估资质的部门出具的评估价值证明作为计价依据。 三、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货物)捐赠,应按上述方法记入有关资产账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批准后,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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