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外[1999]9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26
摘要:企业接受国内捐赠凡计价合理且有合法凭证的,可以凭证注明的价值作为计价依据;无合法凭证的应以国内有评估资质的部门出具的评估价值证明作为计价依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1999]98号         1999-11-26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转发给你们,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货物)捐赠计价、纳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接受境外捐赠的计价应以国家商检部门评估出具的价值证明作为计价依据。

  二、企业接受国内捐赠凡计价合理且有合法凭证的,可以凭证注明的价值作为计价依据;无合法凭证的应以国内有评估资质的部门出具的评估价值证明作为计价依据。

  三、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货物)捐赠,应按上述方法记入有关资产账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批准后,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2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