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1]326号 2001-07-1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级市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由地级市国税局专项上报省局审批后,可分摊至其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7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