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有权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9]299号 2009-12-14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第八条的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负荷的实际情况,确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有权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名单如下: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大连市中山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西岗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沙河口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甘井子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旅顺口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金州区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普兰店市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瓦房店市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庄河市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长海县国家税务局 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