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函[2008]12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08
摘要:外省市在大连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三因素及其权重分摊税款,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8]125号        2008-07-08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我市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大连市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省市在大连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纳税问题

  (一)外省市在大连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三因素及其权重分摊税款,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含当年新设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自身身份证明(是指由总机构确认的该分支机构是几级分支机构的证明)、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对总机构确认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取消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税种登记。

  (三)汇总纳税二级分支机构的主管国税局未收到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应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附件3)。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复函或复函确认不是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在连设立的分支机构,继续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合并)纳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二、关于总机构、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一)实行“统一计算、统一管理、汇总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由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实行“统一计算、统一管理、汇总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统一管理: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做所得税税种登记。

  汇总预缴:由总机构分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汇总清算: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多退少补税款。

  (二)、亏损的弥补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由总机构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三)、分支机构的确认

  1.总机构报送资料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7月3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以下资料:

  (1)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名单及主管税务机关(附件1);

  (2)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财务核算方式说明;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情况、分支机构是否编制财务报表,分支机构与总部账簿的设置及核算方法,分支机构与总部微机联网情况等;

  (4)使用的企业核心管理系统软件的功能说明;

  (5)使用的适用于汇总纳税条件下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6)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2.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如下审核

  (1)对报送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2)对总机构报送的分支机构名单进行核实。分支机构名单与总机构税务登记中分支机构信息进行核对,总机构报送分支机构名单与总机构税务登记分支机构名单一致的,确认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予确认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属于未按税务登记规定变更总机构税务登记的,待总机构变更税务登记后,再予以确认。

  (3)对工商登记为分支机构,但实际并未按税法规定将其应纳税款并入总机构的,应确认为非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按税法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8月30 日前将确认的分支机构名单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时报市局备案(附件二)。

  (5)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总机构税务机关出具的名单,在9月30日前取消该分支机构的税种登记。

  (6)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为地税局的,分支机构应向主管国税局提供总机构主管地税局开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主管国税局应作为居民企业管理。

  3.注销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应于分支机构设注销后15日内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年度审核

  总机构应在年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参与本年度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名单,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名单与总机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对名单与总机构税务登记信息不符的,告知企业在15日内予以纠正,对逾期不予纠正的,不予确认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同时将名单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并报市局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并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在大连市和外省市均设分支机构的总机构缴纳所得税问题

  1.税款的缴纳

  大连市的总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法人资格二级分支机构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三因素及其权重分摊税款,分摊给大连市各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由总机构的视同分支机构统一缴纳。

  2.分支机构的确认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的确认,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四、汇总纳税的监督检查

  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除按《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外,还应报送分支机构全年流转税纳税申报表。

  主管国税局应加强对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征收管理,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后,主管国税局应对其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将分支机构申报的流转税收入与总机构申报的收入进行比对,发现不符的应查明原因,涉及少缴税款的,应补缴税款,并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1.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明细表

  2.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确认明细表

  3.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核查函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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