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新华书店系统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5]25号 1995-03-03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社鲁出计发[1995]4号文收悉。根据财政部(93)财文字第467号通知的规定精神,为了保证省级出版企业发展基金的如数返还,经研究,同意对全省新华书店系统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由基层书店就地计算,省新华书店集中缴库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新华书店系统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二、全省新华书店系统仍以各独立核算的基层书店,就地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三、各独立核算的基层书店应按季向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审查核实后盖章,一份留存备查,两份退基层书店,一份由基层书店于季度终了后15日(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到省新华书店。 四、省新华书店将各基层书店上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汇总后,填制全省汇总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份留存,一份报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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