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新的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工[1994]91号 1994-02-03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作为今年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执行新的所得税暂行条例。就国有企业来说,这次利润分配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所得税率由原来的55%降为33%,取消企业税前利润归还长期借款办法,企业税后利润免征调节税和“两金”等。在企业实行了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后,这种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和国家的分配关系,公平和统一了企业税收负担,建立了企业投资约束机制,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尽可能不过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财政可能的承受能力范围内,继续实施搞活企业行之有效的措施。现将实行新的国家与企业利润分配办法与企业原分配办法有关问题的衔接办法通知如下: 1.全市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按其应纳税所得额交纳33%的所得税。对微利企业在两年内实行两档照顾税率,以1993年财务决算为依据,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新口径调整,剔除亏损困难补贴及其它特殊因素后,其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税率征收;3—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税率征收。具体企业的适用税率,由市财政局核定。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局核定。实行新办法后扭亏为盈的企业,先以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应纳税所得额的,按核定的适用税率纳税。当年变为微利企业的,其税率不做调整。 2.市政府原批准的用于污染扰民搬迁、市政整治道路搬迁等项的贷款,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继续用税前利润归还。其它贷款用企业留用利润归还,原来“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在税前归还部分贷款,改全部税后还贷有困难的,经批准执行到1995年底。 3.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根据企业财力增加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区别处理:属于鼓励发展的国有全资行业或企业,长期借款包袱较重,还款能力较弱的,在“八五”期间税后不再上交利润或国家不再参与企业投资分利;少数需要上交的企业,由市财政局核定税后上交利润额或投资分利,或以国有资产占用费形式收取占用费,收取额可酌情减让,但企业上交国家的利润水平最高不超过企业原负担水平。 4.原来实行各种优惠政策中的企业或行业上交利润的比例低于33%,或享受减免所得税、利润以及实行照章交税,财政返还用于行业改造或发展的,企业今后不再上交利润,改为交纳所得税。在“八五”或原规定的期限内,对其上交所得税高于原负担实际水平(即减除留利免征“两金”后的净额)部分,实行“先交后返”办法,主要指文化、运输、煤炭等行业或企业。 5.实行各种转换经营机制“上船”试点的企业,为维护所得税法的严肃性,也按国家的所得税条例执行,照章交纳所得税。为不过多地增加企业负担,继续发挥原有搞活企业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八五”期间内采取“新税法征税,老办法结算”的办法。具体对“八五”期间实行各种转换经营机制“上船”企业实行以下办法: (1)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两保一挂”承包上交财政收入、超收全返或分成办法的企业,原核定的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指标不作调整,企业按新的所得税办法计算交纳所得税,承包上交税金的企业照章交纳各项税金。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和税金)超过原核定的承包指标,减除企业因享受减免留利的“两金”(按1993年实际应交数扣除,以下同),算总帐净超收数、财政按原核定的比例返还。由企业提出申请,其中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即承包各项税金的企业,由市财政局转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后继续实行。实行承包上交利润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市财政局确认。以前年度没有完成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的企业,对其欠交差额部分应继续分年履行负亏协议责任。 (2)现行所得税负担低于33%比照高新技术政策的企业,实行新的办法后税负基本不变,如果有变化,由市财政局审核,对其影响较大的,也可以实行“新税法征税,老办法结算”办法,按33%比例交纳所得税,抵扣免交“两金”对高于其现行利润上交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部返还企业,执行到1995年。 (3)实行比照合资政策试点企业,新的增值税办法比原来工商统一税负担增加部分,原则上由企业消化,个别负担增加过多、确有困难的企业,减除影响的所得税,对其留利减少部分经审核,由财政适当给予补助,执行到1995年。 (4)实行各种减亏承包办法的企业,原则上仍按协议规定分年实现减亏、扭亏目标考核。企业扭亏为盈的,其利润先消化潜亏和弥补以前年度的挂帐亏损,弥补亏损仍有盈余的,照章交纳所得税。个别企业按协议规定扭亏为盈后的利润全留用于还贷的,原则上仍可以用于还贷,但只限于归还1993年底以前的老贷款,还清老贷款后的利润照章交纳所得税。 享受政策性亏损补贴的企业,仍然实行财政补贴和亏损包干办法,暂不交纳所得税,待理顺价格,企业实现自负盈亏后,经市财政核定,对其经营利润照章交纳所得税。 6.国有企业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继续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资金列支渠道和工效挂钩办法。实行计税工资后,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交纳所得税时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计税工资标准由主管财政机关核定。在统一计税工资标准前,国有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先暂按企业当年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确定。同时对部分管理好、领导素质高、自我约束机制强的企业进行计税工资试点。企业的工资总额继续由企业根据“两个低于”的原则自行控制。 7.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后,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纳税;实行教育经费比例高于1.5%的试点企业,可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执行按批准的比例计算扣除,执行到1995年。在未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前,继续按企业工资总额计算扣除。 8.国有物资、供销、文教、城市公用等企业的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1994年02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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