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2]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4-17
摘要:对大型畜牧专业合作社和区域性畜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开办或入股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畜产品直销店,从事符合条件的畜牧业类初加工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浙政发[2012]33号           2012-04-1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畜牧业是事关国家食物安全、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为切实保障生猪等主要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升畜牧业现代化水平,现就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地深入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大力推行畜禽生态规模养殖,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畜牧业保持了持续健康发展的好势头。当前,畜牧业发展仍面临环境资源、养殖用地等因素制约,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动物疫病风险依然较大,产业链不够完善,产业基础和动物卫生监督力量依然薄弱,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公共卫生安全任务依然繁重,必须构建以产业化经营为核心、关联产业紧密链接为基础、经营主体合作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建立畜牧产业链各主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安全共保、生态共护”的机制,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统筹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保供给、保安全”为核心,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强化畜牧业基础建设,创新产业组织和管理服务体制机制,着力构建新型畜牧产业化组织、生态循环、装备与信息化、科技与人才支撑、动物防疫监管服务五大体系,积极打造高效生态畜牧业强省,努力在农业各大产业中率先实现现代化。到“十二五”末,力争基本建成新型畜牧产业体系,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和生态化水平继续位居全国前列,组织化、设施化、专业化水平全国领先,核心竞争能力、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畜产品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全省畜牧大产业产值达2000亿元以上,其中养殖产值达610亿元以上、饲料产业产值300亿元以上,猪肉等主要食用畜产品自给率稳定在80%左右。

  三、建设内容

  (一)以“两区”建设规划和畜牧业“西进东扩”发展战略为引领,优化畜牧产业区域布局。重点培育甬温台丽舟等浙东南增长区,巩固提升杭金衢绍等主产区,嘉湖等平原地区要在提升中适当调减养殖量,适应区域环境承载、土地消纳能力的要求。按照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要求,与“两区”建设科学配套、同步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场,提高“两区”中畜牧业比重,逐步形成一批畜牧业优势集聚区、产业带。

  (二)以生产经营主体合作为重点,构建新型畜牧产业化组织体系。继续推进畜禽规模养殖,鼓励采取养殖权流转进养殖小区等方式,促进散养向规模养殖转型。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兴办畜禽养殖场,加快对现有中小型养殖场的改建扩建。积极支持规模养殖场联合建立畜牧专业合作社,合作投资农业相关产业。引导畜牧专业合作社增资扩股、跨区域重组,可按地域和类别组建畜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打造一批大社强社,畜牧生产重点县和产业优势区要率先推进。引导畜牧专业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在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的前提下设立、收购、兼并、重组畜禽屠宰或畜产品加工等企业。支持畜牧专业合作社、规模养殖场联合饲料企业合作开展饲料加工。充分利用海洋资源优势,建立饲料原料海运、仓储物流基地。推进畜产品农超对接,推行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直供直销等新型畜产品流通方式,提高流通效率。到“十二五”末,力争全省生猪规模化养殖比重达85%以上,其中存栏5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比重达60%以上;建成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畜牧专业合作社200家左右,其中年销售额亿元以上50家以上;培育2—3家全国知名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基本建成以规模化养殖为基础、产权为纽带,畜禽养殖、饲料生产、屠宰加工、流通配送等不同主体利益紧密联结的新型畜牧产业化组织体系。

  (三)以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为重点,构建新型畜牧业生态循环体系。深入推进以“农林牧渔结合、资源循环利用”为主要内容的畜牧业生态化建设,合理布局畜牧业与种植业,实现循环共生。鼓励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牧小区实行周边土地流转集中或协议对接,建设好与种植业对接的沼液管网设施,实现畜禽排泄物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机肥加工、沼液配送企业通过与畜禽养殖主体合作经营方式,实行畜禽排泄物集中处理加工、产品统一配送。大力发展食草动物和园(林)地养禽。继续在散养密集地区建设畜禽排泄物收集处理中心。鼓励畜牧专业合作社与新能源企业合作,将畜禽排泄物用于清洁能源生产,并积极探索碳指标交易机制。到“十二五”末,力争规模养殖场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达97%以上,基本建成畜禽养殖场排泄物就近就地利用为基础、有机肥和沼液专业化服务为主体、农林牧渔有机结合的新型畜牧业生态循环体系。

  (四)以设施化改造为重点,构建新型畜牧业装备与信息化体系。支持以畜禽养殖场自动化养殖设施、饲料散装配送设备、排泄物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备等为重点的畜牧业机械研发生产。结合“两区”建设,推进大中型畜禽养殖场设施化改造,加快配备畜禽栏舍智能化控温、喂料、性能测定和防疫消毒、畜禽排泄物处理等设施设备。大力推行饲料散装配送,加快散装饲料运输、储存、检验检测等设施建设。大力支持畜牧专业合作社畜产品冷链设施设备和品牌直销店建设,提高物流装备水平。加快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等相关设施建设和软件开发,建成产业预警、动物标识与动物产品追溯等系统为主要内容的浙江数字畜牧业平台,逐步实现与畜产品安全追溯和流通消费监管系统对接,提高畜牧兽医信息化管理水平。探索建立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相结合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加快构建以区域性公共处理设施为主体,养殖场、屠宰场自行处理为基础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网络。到“十二五”末,力争全省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基本完成设施化改造,规模养殖场散装饲料配送率达三分之一以上,畜牧兽医管理与产业主体基本实现信息化对接,基本建成以畜牧业生产、饲料配送设施为主体,病死动物和排泄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相配套,信息化管理为手段的新型畜牧业装备与信息化体系。

  (五)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构建新型畜牧科技与人才支撑体系。加大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特色品种开发利用力度。引导支持畜禽种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加快培育生猪、禽、兔、蜂等优势畜禽种业核心企业。支持畜牧专业合作社、畜禽规模养殖场从省内种畜禽企业引入优良种畜禽用于商品生产,支持专业人工授精企业与畜牧专业合作社、规模养殖场联合创办人工授精站,加快构建新型良种推广体系。引导饲料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加快培育饲料生产核心企业。继续推进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和兽用原料药产业集聚区建设。大力支持畜禽种业、饲料生产核心企业以股份合作等形式联合教学科研院所建立研发平台和博士后工作站,推动联合育种和高效环保饲料开发,加快推进畜禽种业和饲料产业转型升级。落实好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政策,支持核心种业、饲料企业以及新型畜牧产业组织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满足新型主体人才需求。到“十二五”末,力争扶持和培育年产值亿元以上的生猪、兔、家禽等种畜禽核心企业3—5家,育成国家级畜禽新品种(配套系)3—5个,培育年产饲料50万吨以上的核心饲料企业集团3—5家,培育畜禽种业和饲料核心企业研发平台10个以上,基本建成以新型畜牧产业组织为基础,畜禽种业、饲料核心企业为平台,教学科研院所为依托的新型畜牧科技与人才支撑体系。

  (六)以增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管能力为重点,构建新型动物防疫监管服务体系。按照“精简高效、履职到位”的原则,继续深化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各地要加强市、县级畜牧兽医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建设,派出机构原则上按区域设置,个别畜禽量特别大的乡镇可按乡镇设置,编制按浙政发[2005]31号文件关于派驻工作人员配备意见结合实际核定,并于2013年前完成;定点屠宰场、畜禽专业交易市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疫申报点等场所必须派驻官方兽医,实现监管重心下移。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体系,各市及畜牧业主产县、畜产品加工流通大县应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机构,并于2015年前完成。各级政府要给予县级动物卫生监督区域派出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中心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日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力量。加强乡村防疫员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依法组建诊疗服务中心,构建新型动物防疫诊疗服务网络。到“十二五”末,力争全面完善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与监测力量为主体、乡镇公共服务力量为基础、兽医社会化服务力量为补充的新型动物防疫监管服务体系。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一)加强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认真组织实施《浙江省“十二五”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鼓励规模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把畜牧业建设项目扶持与示范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优先扶持参加畜牧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养殖场。支持畜牧专业合作社和区域性畜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创建省级示范性合作社,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支持畜牧专业合作社与企业联合创办饲料加工、动物诊疗、统一供精和有机肥加工等服务组织,其为合作社内部成员供应饲料及原料、提供服务的,视同合作社自产自用和自我服务,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大型畜牧专业合作社和区域性畜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开办或入股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畜产品直销店,从事符合条件的畜牧业类初加工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各地要认真落实曾经从事公益性乡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等待遇政策。

  (二)加强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畜牧专业合作社、规模养殖场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把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畜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用于抵(质)押或授信的资产。建立规模养殖场、畜牧专业合作社保险、授信联动、资金互助机制,对已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养殖场和合作社,金融机构应参照参保额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建立规模养殖场联合担保贷款机制,对大型畜牧专业合作社可按注册资金10倍以内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开发新险种,积极开展地方特色畜牧品种保险试点,支持畜牧专业合作社组织社员联合投保,扩大保险覆盖面。

  (三)加强用地等政策支持。各地要按照农林牧结合、不破坏耕作层和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原则,支持畜牧业“上山进园”,妥善解决畜禽规模养殖用地。除畜禽禁养区外,凡是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模养殖场都应允许发展。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对列入禁养区或因环境整治需搬迁的养殖场,各级政府要帮助落实新场址,并按规定评估后给予补偿。探索中小规模养殖场(户)以养殖权作股进入养殖小区、合作社,建立散养退出后入股进小区的用地拆补异地置换机制。畜禽养殖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使用水利灌溉工程供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使用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的执行农民饮用水价格。

  (四)加强产销调控支持。要健全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机制和保障市场供应机制。完善省级储备和市县储备、政府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的猪肉储备制度,落实主销区和沿海大中城市地方猪肉储备规模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消费量、其他城市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的规定,适当增加猪肉储备,并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时间、节奏和力度,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的调控。加强生猪等生产监测预警,完善能繁母猪预警体系和价格成本监测体系。以畜牧产业协会牵头,联合畜牧专业合作社,按照生产者出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在一些生猪产销大县探索建立生猪生产风险互助金,实行以丰补歉。加强家禽、蛋、奶等价格监测预警,引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建设,尽快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支持和推进力度。把确保生猪适度自给作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地方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各级农业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发展改革、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工商、科技、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加快推进全省畜牧业现代化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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