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2000]69号 2000-03-31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11]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7月29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和完善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的征收使用办法,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将征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标准。凡在全省城镇(含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新建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 二、征收办法。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次性代征。收费时,向缴费单位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票据”,并加盖“高等教育费收讫章”。该收据作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凭证之一。 三、经费管理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按4%比例返还手续费后,其中30%上缴省,用于发展高等教育及支持欠发达地区教育事业,70%留地方用于发展当地教育事业。上缴省的部分,各市(地)、县(市)财政须按季(在每季后10天内)上缴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征收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管理。各地自行出台的向建筑企业收取的教育配套费予以取消。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原浙政办发[1996]303号文件中关于征收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0年0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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