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类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2]128号 2002-11-19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研究,现对我省各类保险公司所属的营销服务部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省各类保险公司所属的营销服务部均应向营业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对营销服务部所从事的保险业务,暂由各类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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