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03]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3-08-15
摘要:对用于清洁生产,国内不能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及技术,可享受国家进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03]22号             2003-08-1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生态省建设,提高我省资源利用效率和污染防治的总体水平,现就我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

  (一)推行清洁生产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清洁生产是一种先进文明的发展和管理理念,是新型的资源合理利用和污染预防战略,是实现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依靠过量消耗资源、粗放经营推动经济增长,带来许多不易解决的资源和环境问题,难以持续增长。清洁生产将资源有效利用战略和综合性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通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资源综合利用和改善管理水平等措施,实行全过程控制,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控制污染,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推行清洁生产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客观要求。

  推行清洁生产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内在要求。企业必须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和方式,调整发展思路和经营策略,走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路子。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提供符合环境标准的“清洁产品”,避免因技术性贸易壁垒造成的影响,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力。

  (三)推行清洁生产是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省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围绕提高我省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以生态省建设为载体,全面建设绿色浙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建设生态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要积极促进清洁生产,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行清洁生产,发展绿色产业,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我省生态省建设的战略目标,坚持推行清洁生产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经营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综合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今后五年推行清洁生产的基本目标。

  ———逐步形成市场引导、企业自觉实施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清洁生产机制。

  ———建立健全推行清洁生产的政策法规体系,研究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初步构建以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生态环保型为特征的新型工业化格局,以绿色效益农业为重点,无公害、绿色农产品为特色的新型农业发展格局。

  ———扶持发展一批清洁生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由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推行清洁生产工作队伍。

  ———推广一批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培育一批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50%以上的重点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工业园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主要耗能产品综合能耗较大幅度降低,年节能率达到3—5%;能源综合利用率达到40%左右;全省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其中主要城市的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初步确定为:到2005年酸雨控制区和非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0年减少20%和10%;尘(烟和工业粉尘)、化学耗氧量、氮氨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10%。工业废水中重金属、氰化物、石油类等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理。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达90%。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争取到2007年提前达到国家污染物控制计划目标。

  三、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重点

  (一)围绕全面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

  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水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推进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电力等重点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行业的结构调整工作,依法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治理结构性污染。推动工业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各类工业园区清洁生产的推进力度,实现基础设施共享和污染物集中处理。

  大力发展污染小、消耗低、效益高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绿色工业发展。积极发展环境友好产品,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节约自然资源,加强资源合理利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环保装备制造和环境服务业,促进环保基础设施、企业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

  (二)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绿色农、林、牧、渔产业。

  积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布局,推动专业化分工和区域经济联合,形成种养加结合、农牧林渔结合、贸工农结合的新型农业产业格局。发展绿色效益农业,促进休闲农业、绿色林牧业发展,尤其注重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和有机食品,从源头上消除餐桌污染。大力发展绿色农产品加工业,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建立绿色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体系。

  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强农药和化肥的控制,大力推广高效安全生物农药,防止和减少农药、化肥残留的污染,保证农产品和环境安全,保证土壤的质量。改进和提高种植和养殖技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禽污染物的资源化。

  (三)重视生态建设,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力度。

  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改善水环境,推行节约用水,推广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发展节水型产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加强电力、石化、冶金、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工作,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推行节水技术,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减少农业面源污染。逐步探索建立工业、农业和城市建设等领域用水定额管理制度,达到社会和经济发展与水资源供给的相互协调。

  扩大清洁高效能源的利用。合理调整煤、电、油、气比重,积极扩大天然气、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四)加快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发和服务业实施清洁生产步伐。

  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加快建筑工程的清洁生产步伐。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促进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的清洁生产。

  (五)进一步推进技术创新,促使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

  进一步加大以清洁生产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力度,鼓励企业节能降耗、节约水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治工业污染等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引导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努力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推动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国产化进程。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引导和鼓励企业投资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相结合,引导科研院所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清洁生产的技术水平。农业、经贸、科技和环保等部门要安排清洁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促使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生产清洁的产品,达到污染防治的标准要求,提高能源、原材料的利用率,降低消耗,降低成本。

  加强绿色产品宣传,健全绿色营销网络,发展绿色产品物流,完善报废产品回收网络,鼓励绿色消费。

  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对策与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协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清洁生产在我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逐步建立政府组织推动,政策扶持引导,企业自觉实施的推行清洁生产机制。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职责。各级环保、计划、科技、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形成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二)制定规划,完善政策,依法管理。

  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我省推行清洁生产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将推行清洁生产规划纳入我省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加快制定促进清洁生产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同时,健全执法监督体系,严格依法管理,引导和规范企业的清洁生产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清洁生产的经济政策。

  在省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中,调整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清洁生产审核补贴、扶持示范项目和清洁生产自愿行动协议项目、服务机构建设、技术推广、信息发布、奖励、宣传和培训等。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的发展实际,安排适当的资金推动本地区的清洁生产。

  金融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项目应给予信贷支持。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排污费的使用应与清洁生产结合起来。对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环保设备(产品)、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项目(产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及优惠条件的,应按规定予以支持。实施与清洁生产有关的技术转让所得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优惠。对用于清洁生产,国内不能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及技术,可享受国家进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四)强化监管措施,依法促进企业清洁生产。1.依法实施环境监督。

  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新污染源,达到增产减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和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

  在进行新建、改建(造)和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阶段中加以落实。对使用国家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立项。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于肥料或造田,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技术和化肥、农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加强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经贸主管部门要抓好食品安全,加大查处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废污水排放情况的检查,对超标排放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列入污染严重名单的企业,应按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不公布或未按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2.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与自愿行动。

  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或潜在产生有毒废弃物的企业,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地方有关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要根据环保部门和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清洁生产的审核。对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而未实施或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达到限期治理要求,否则,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电力、城市建设(供水)管理等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

  对于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经与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自愿协议,可优先享受国家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和环境保护优惠政策。经贸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3.加快管理体系建设与标准的执行。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加快制定有关清洁生产的地方标准,完善清洁生产的标准体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大标准化法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的标准违法行为。

  鼓励企业按照ISO14000标准(GB*/T24000—ISO14000),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积极推广行业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制度。开展清洁生产产品标志、标识管理和产品认定。

  4.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和产品。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查处制造、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产品。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布的目录,依法查处企业在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行为。

  5.强制回收列入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

  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要依法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五)创造推行清洁生产的良好环境。

  结合创建生态省的目标,大力宣传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新闻单位要积极参与和支持推行清洁生产的宣传活动。经贸部门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公布有关清洁生产技术、管理、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加强有关信息的交流。

  积极扶持清洁生产或污染预防服务企业,尽快完善清洁生产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它们在配合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开发与推广、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等活动中的作用。积极提倡绿色消费,鼓励机关团体、企业和社会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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