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地税政[2007]149号 2007-12-21 税屋提示——依据丽地税公告[2016]7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加强市本级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要积极引导建筑安装企业进一步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对帐证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的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反映生产经营成果的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为8%。 三、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凡发现企业所得税税负低于1.5%预警率的,应列入纳税评估对象,通过约谈、实地调查核实等形式进行纳税评估。对涉嫌偷税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丽水市地税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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