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0]172号 2000-12-09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函[1998]202号)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资源税代扣代缴工作。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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