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银发[2008]238号: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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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05
摘要:日前,央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进一步扩大借款人范围、提高贷款额度,加大对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 扩大借款人范围提高贷款额度...
日前,央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进一步扩大借款人范围、提高贷款额度,加大对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
扩大借款人范围提高贷款额度
《通知》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突破创新,进一步扩大了借款人范围,提高贷款额度,让更多人能借助小额担保贷款创业。
此次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也纳入了借款人范围。这里所说的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自此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转军人、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人员、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有效证明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也有所提高。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利率适当上浮财政进行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营成本高,贷款不良率也比较高。为了增强金融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内在激励,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此次将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自2008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此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借款人不必担心由此带来的借贷成本上升,对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目前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全部都是用于微利项目的。
另外,还将提高财政贴息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奖补机制。中央财政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对地方财政部门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施奖补,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同时,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实施经费补助。
加大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力度
特别强调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是此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的一大特点。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效扩大就业就必须全面、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然而此前这一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此次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一是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超过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只要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15%,就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而此前这一比例为30%;二是贷款的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三是鼓励各省级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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