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12]30号 2012-03-22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所得税类]的公告,自2016年11月25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以下简称《省局公告》)规定,现就我省企业资产损失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局要认真对纳税人申报的资产损失材料依照《总局公告》和《省局公告》的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视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管理,建立《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管理台账》,并建立和保管好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材料档案。 三、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由县(市、区)局负责受理申报及后续管理。 四、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由县(市、区)局负责受理申报,评估及核查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州)局汇总申报材料上报省局,由省局负责进行评估及核查: 1、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省内,跨省或市(州)设立的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由总机构汇总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省局; 2、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资产损失或者一次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资产损失的评估及核查权限由各市(州)局确定。 (三)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省内,其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县(市、区)局进行专项申报,并由相应的地税机关按照上述规定实施评估及核查。 (四)属于省局或者市(州)局评估及核查权限的资产损失,可以委托下级地税机关实施评估及核查。 (五)对于经过评估及核查损失金额有调整的,县(市、区)局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整改。 五、要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的后续管理,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由省局或者市(州)局进行评估及核查的,省局或者市(州)局要将评估和核查结果及时通知县(市、区)局依法进行税收处理。 六、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每一纳税年度受理的资产损失事项要进行监督和抽查。 七、各市(州)局可以根据《总局公告》、《省局公告》和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者管理要求。 八、各市(州)局要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年度企业资产损失(清单/专项)申报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0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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