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马来西亚商船来我国从事国际运输的收入免予征税的通知 大连、秦皇岛、天律、青岛、烟台、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汕尾、黄埔、广州、湛江、北海、海口、八所、防城税务局,外轮代理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海运协定》已于1987年9月9日正式签字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根据中马两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第二款的规定,自中马海运协定生效之日起,对马来西亚居民经营的海运企业以船舶至我国港口运送货物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8年02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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