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印刷线路板企业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内销征税问题的通知 署加发[2007]287号 2007-07-13 各直属海关: 针对印刷线路板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 内销征税问题,部分海关反映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过程中存在政策界定模糊和具体操作不明确的问题。近日,南京海关也向总署提出印刷线路板加工贸易专项核查工作所涉及废液(废渣)内销征税政策界定等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印刷线路板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污染环境,必须根据国家环保要求经处理后方可排放。但在实践中加工企业自身无法处理,需要将上述废液(废渣)交由经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公司进行回收处理,而这些专业公司将回收的废液(废渣)处理后所生成的产品与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料件、产品已经没有对应关系。因此,对“印刷线路板企业产生的废液(废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二条的规定应该认定为边角料而不是副产品,按照第四条关于内销边角料的规定办理,即: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废液(废渣)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废液(废渣)价格计征税款。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2007年0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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