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房产买卖购销双方如何缴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购售房双方都涉及印花税。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 财产所有权 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购售房双方都涉及印花税。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购售房双方应就各自所持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上所载金额0.5‰计税贴花。
   (1)购入方涉税问题
       契  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因此,购入方应按成交价格及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购入方购买后还会涉及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出售方涉税问题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法规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出售方转让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应按转让营业额的5%计算应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同时缴纳随营业税附征的附加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上述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企业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出售方应就当期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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