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大地税函[2008]255号 2008-12-26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14]11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除补充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代开票金额2.5%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从其当期应纳税款中抵扣;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2.5%预征个人所得税不得从核定税额中扣除”以外,其余内容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部分废止] (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车辆数(即营运收入定额)未发生变化的 月核定个人所得税额=[(核定的月营运收入定额×核定月数)×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核定月数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车辆数(即营运收入定额)发生变化的 调整后月核定个人所得税额=[(调整前各月份营运收入定额合计+调整后月营运收入定额×调整后核定月数)×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调整前已纳个人所得税定额总额]÷调整后核定月数 (三)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废业的 应补(退)个人所得税额=[(核定的月营运收入定额×实际经营月数)×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年已纳个人所得税定额总额 核定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纳税人2008年已缴纳的税款不做汇算清缴。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货物运输车辆计税依据和综合征收率等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0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