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评发〔2024〕7号 2024-06-21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有关规定,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本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流程按照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一致。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照终止妊娠之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明确,要做好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生育保险费工作。为落实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任务目标 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参保流程。二是明确了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三是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四、创新特点 《通知》是在落实国家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的。 五、人员范围 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六、专有名词解释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指自领取失业保险金首月至届满、停止或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 七、执行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八、注意事项 《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九、会签单位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为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政策问答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流程按照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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