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新建办公楼附建一个雨篷(防雨平台),请问该雨篷的价值(防雨平台)是否应列入办公楼总造价,计提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文件,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关于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及房屋附属设备的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贵公司的雨篷(防雨平台)是以房屋为载体,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应将其价值并入房屋价值征收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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