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举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7
摘要: 按规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3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毛利-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按规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毛利-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营业毛利=营业收入净额-营业成本+递延收益-营业税金-进货费用
营业收入净额=营业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企业利润总额的结算,平时一般采用表结法结出各月利润总额;年终决算时采用账结法结出全年利润总额。
[例]某对外经济合作企业1988年开业,1994年11月30日和12月31日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表:
单位:元
科目名称 11月末余额 12月末余额
营业收入 14400000 16000000
销售折扣与折让 450000 540000
营业税金 697500 773000
营业成本 6300000 7200000
进货费用 180000 200000
管理费用 520000 560000
销售费用 620000 680000
财务费用 230000 260000
递延收益 7200000
投资收益 400000 600000
营业外收入 220000 280000
营业外支出 390000 460000
1.投资收益200000元中,国内投资收益120000元为税后利润,国外投资收益80000元。
2.12月已实现递延收益120000元。
该企业1993年有未弥补亏损720000元。
首先用表结法结出12月份利润总额。
单位:元
利润总额项目 12月份发生额
营业收入 1600000
减:销售折扣与折让 90000
销售净额 1510000
减:营业税金 77500
营业成本 900000
进货费用 20000
加:递延收益 120000
销售毛利 632500
减:销售费用 60000
管理费用 40000
财务费用 30000
营业利润 502500
加:投资收益 200000
营业外收入 60000
减:营业外支出 70000
利润总额 692500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境内外业务应分别进行盈亏核算,境内外盈亏可以互抵。境外业务从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下一个财政年度起,实现的利润5年内全额留用。五年期满,境内外业务均有盈利时按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境内外一方发生亏损时用另一方的盈利抵补后,其盈余部分缴纳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其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假定该企业的12月份利润总额中,有境外所得60000美元,包括境外投资所得8000美元。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15000美元。12月31日国家外汇牌价为1美元=8.00元人民币。
则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692500-120000(国内税后利润)
=572500元
则按此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72500×33%
=188925元
境外所得6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为480000元(60000×8)
境外所得的扣除限额=188925×(480000/572500)
=158400元
实际在境外缴纳的税款=15000×8
=12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照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则企业实际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88925-120000
=68925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689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8925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68925
贷:所得税 68925
企业按规定预缴所得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8925
贷:银行存款 68925
企业在年度决算时,应按规定将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运用账结法结出全年利润总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收入 16000000
递延收益 620000(已实现递延收益)
投资收益 600000
营业外收入 280000
贷:本年利润 17500000
借:本年利润 10673000
贷:销售折扣与折让 540000
营业税金 773000
营业成本 7200000
进货费用 200000
管理费用 560000
销售费用 680000
财务费用 260000
营业外支出 460000
则企业全年利润总额为:
利润总额=17500000-10673000
=6827000元
假定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境内业务亏损373000元,其中包括境内从联营方分得的已税利润200000元。境外业务盈利折合人民币7200000元,按规定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880000元。在境内缴纳所得税306910元。则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6827000-720000(未弥补亏损)-200000(税后利润)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