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实面前,企业不得不如实相告,属下的大连A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车队耗油,由于公司账户空头,用W船舶电器厂支票结算,现金会计未搞清楚就记入W船舶电器厂账户。按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也就是说,A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搅拌收入应按6%征收率计算纳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下属关联企业车队的油耗,转到W船舶电器厂列支并抵扣进项税额,经过评估人员计算应作进项税额转出68578.28元。 在对该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的进一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还购置电焊机1台、切割机1台,抵扣进项税3123.93元。对购进固定资产既不报批又没有增量就直接抵扣这一问题,企业解释说自己理解错了。根据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3123.93元。 评估结论 经过评估,企业应该调增增值税销项税额145299.15元,进项税额转出(油品、固定资产)71702.21元,抵减留抵税额5456.17元,应缴增值税为211545.19元,增值税税负应为7.64%。应该说,评估确认的税负,才是企业的真实税负;与行业平均税负6.35%相比,7.64%的税负恢复了企业税负的本来面目,纳税评估评出了真税负。该企业已按评估的要求调整了账务,补缴了税款。 (本案例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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